(2015)扬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方礼平与徐昌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礼平,徐昌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初114号原告方礼平。委托代理人张浩,扬中市丰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昌龙。原告方礼平与被告徐昌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礼平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588元,减半收取2794元,由原告方礼平承担。审 判 长 杨 云人民陪审员 方 敏人民陪审员 张君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印莹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