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永民初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发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邱锡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发启建材有限公司,邱锡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永民初第418号原告南京发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浦泗路288号。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邱锡群,男,1962年5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发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邱锡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发启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发启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发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4元,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南京发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应良华审 判 员 朱 敏代理审判员 苏 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