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民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施文胜与邵燕芳、俞洪卫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施文胜,邵燕芳,俞洪卫,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888号申请执行人施文胜。被执行人邵燕芳。被执行人俞洪卫。被执行人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法定代表人:俞洪卫。申请执行人施文胜与被执行人邵燕芳、俞洪卫、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金东商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7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1873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东执民字第8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