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罗士敏与韩秀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士敏,韩秀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罗士敏,农民。被告韩秀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士敏与被告韩秀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士敏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士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本院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罗士敏负担。审判员 赵小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春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