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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吴建军与周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军,周益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384号原告吴建军,农民。被告周益明。原告吴建军诉被告周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建军于2015年3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周益明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周益明于2014年12月8日向原告吴建军借款20000元,约定于2014年12月30日前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周益明分文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法院起诉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益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建军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周益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香琴代理审判员  朱 伟人民陪审员  邱樟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彩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