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茅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斌与徐州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徐州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茅民初字第614号原告王斌,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云龙,徐州市贾汪区合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厉湾村。法定代表人陈冰海,该公司委托代理人石蒙,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诉被告徐州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斌负担。审判员 戚厚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