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姜黎艳与户丙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黎艳,户丙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姜黎艳,女,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户丙道,男,1954年2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黎艳与被执行人户丙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户丙道已将(2014)山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仲海审判员 侯 轶审判员 杜晓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