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重庆利建工业有限公司与邱国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利建工业有限公司,邱国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702号原告重庆利建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井口村大新48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4842-8。法定代表人张春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春,女,重庆利建工业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住四川省自贡市。被告邱国岗,男,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利建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国岗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重庆利建工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利建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利建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 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俸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