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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张某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云(绰号“矮子”),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万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万载县。2015年5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5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载县看守所。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云犯盗窃罪,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代理周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3日下午14时多,被告人张某云趁被害人张某香家中无人之际,从左侧厨房进入,之后用厨房的菜刀砍断窗户的木方攀爬进入张某香家中,盗窃其家中的DATANG牌手机一部、PEACE牌老人机一部、银手镯两个(20.27克)、玉手镯一个、现金17元。经万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涉案财物(除现金外)价格为905元,均已全部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其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香的陈述,指认现场照片、所用工具及被盗物品照片、抓获经过说明,万载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万价认鉴字(2015)206号鉴定书,被告人张某云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进入他人住所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丰盛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