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三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赵立军与沈阳文禹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军,沈阳文禹养殖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495号原告赵立军,男。被告沈阳文禹养殖场,住所地苏家屯区林盛镇吉祥村。投资人宋延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军与被告沈阳文禹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一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