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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三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赵立军与沈阳文禹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军,沈阳文禹养殖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495号原告赵立军,男。被告沈阳文禹养殖场,住所地苏家屯区林盛镇吉祥村。投资人宋延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军与被告沈阳文禹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一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