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法行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某某、张某某夫妇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法行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中牟县黄店镇打车李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中牟县黄店镇打车李村。本院在执行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某某、张某某夫妇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按要求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牟人口征字(2014)第15-162号征收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进昌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代理审判员 陈廷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