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执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普宁市润仁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世刚保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执字第269-1号申请执行人普宁市润仁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松青。委托代理人张柔燕,女,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身份证号码:440582199009302684。委托代理人陈邦翼,女,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2336号。身份证号码:44050819861014202X。被执行人刘世刚,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世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世刚向申请执行人普宁市润仁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保证担保风险金人民币(下同)155000元及违约金232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普宁市润仁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其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共5400元。但被执行人刘世刚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世刚名下有车牌号为粤BT□□□6的歌诗图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世刚所有的车牌号为粤BT□□□6歌诗图汽车一辆。二、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胜蓝审判员 罗选标审判员 马赐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