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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181号原告:马某,女。委托代理人:程晴晴,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云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委托代理人:孙晶,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郭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