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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行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许德明和四川省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德明,四川省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泉行初字第127号原告许德明。被告四川省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建平。委托代理人喻雷,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俞廷,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德明诉被告四川省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许德明于2015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德明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德明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明军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人民陪审员  罗民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俊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