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陕西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陕西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所地:杨陵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案款5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全部义务。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杨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