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冠英与被告李国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冠英,李国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2432号原告张冠英,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国财,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张冠英诉被告李国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国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苗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小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