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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冠英与被告李国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冠英,李国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2432号原告张冠英,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国财,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张冠英诉被告李国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国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苗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小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