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长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盘世盛与陈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世盛,陈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长民初字第136号原告盘世盛,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陈容,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盘世盛诉被告陈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世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0元,由原告盘世盛负担。审判员 :彭荣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嘉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