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邢开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革与被告邢台经济开发区东汪镇前晋祠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革,邢台经济开发区东汪镇前晋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232号原告李革,又名李海军,男,汉族,1957年9月23日出生,住邢台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建合,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经济开发区东汪镇前晋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海良,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黄慧玲,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革与被告邢台经济开发区东汪镇前晋祠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革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革负担。审 判 长  张 樱代理审判员  魏丽珂人民陪审员  王艳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伯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