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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方美玲与浙江博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徐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方美玲,浙江博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徐敏,林响,浙江省武义南方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志翔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方美玲。被执行人浙江博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敏。被执行人徐敏。被执行人林响。被执行人浙江省武义南方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勋。被执行人浙江志翔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敏。申请执行人方美玲与被执行人浙江博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徐敏、林响、浙江省武义南方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志翔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金东商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东执民字第10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