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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石建利与孔繁义、李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建利,孔繁义,李清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298-1号申请执行人石建利,男。被执行人孔繁义,男。被执行人李清香,女。申请执行人石建利与被执行人孔繁义、李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008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清香、孔繁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30000元、利息335800元、诉讼费15000元,共计88080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112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西安市新城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协助扣留、提取应支付给孔繁义、李清香的安置补偿等收入共计892008元;查封孔繁义、李清香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建强东村安置房屋顺序卡所列的所有房屋、联志村安置房屋顺序卡所列的所有房屋。因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建利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002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安坤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