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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冯金华等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冯金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35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张真理,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祝远、丁金石。原告:冯金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709。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冯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于2015年7月14日以被告已向原告偿还逾期部分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为34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志健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