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豆某某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民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住陕西省永寿县豆家乡,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住址。身份同上。被执行人豆某某,住陕西省永寿县豆家乡,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1997)永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及(1998)永民执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650元,执行中双方在法院主持下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给付13000元结束案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款项交付。申请执行人已将13000元领取。案件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7)永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晖远审判员 吕 刚审判员 马 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方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