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某诉被告林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林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王某荣。被告林某。原告王某诉被告林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母女关系,2015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后不履行抚养义务,现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被告林某按月支付原告王某抚养费500.00元;二、被告林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高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龙雅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