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左继峰与刘金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继峰,陈红燕,刘金玉,刘先平,刘再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383号申请人左继峰,男,生于1979年11月23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务工人员。申请人陈红燕(系涉案车辆鄂N6CY**所有人),女,生于1980年1月23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务工人员。申请人刘金玉(系死者刘振学之妻),女,生于1945年6月3日,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务工人员。申请人刘先平(系死者刘振学之长女),女,生于1965年6月19日,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务工人员。申请人刘再先(系死者刘振学之次女),女,生于1971年11月17日,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务工人员。申请人暨上列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勇(系死者刘振学之子),男,生于1968年9月13日,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务工人员。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左继峰、陈红燕与申请人刘金玉、刘先平、刘再先、刘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发扬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左继峰、陈红燕因与申请人刘金玉、刘先平、刘再先、刘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经潜江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左继峰、陈红燕先行给付刘金玉、刘先平、刘再先、刘勇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9855.13元;刘金玉、刘先平、刘再先、刘勇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左继峰、陈红燕先行给付的款项由法院从判决或调解后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中直接返还给左继峰、陈红燕(左继峰、陈红燕先行给付的数额中超出法院判决或调解的赔偿部分视为左继峰、陈红燕对刘金玉、刘先平、刘再先、刘勇的补偿,不要求返还);如刘金玉、刘先平、刘再先、刘勇怠于主张权利影响左继峰、陈红燕先行给付款项的返还,左继峰、陈红燕有权要求刘金玉、刘先平、刘再先、刘勇返还其先行给付的款项人民币559855.13元;此事故一次性协商调处完毕,双方今后不得再为此事故发生争议,双方签字生效。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左继峰、陈红燕与申请人刘金玉、刘先平、刘再先、刘勇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发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璐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