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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徐积良诉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滨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积良,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滨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湖行初字第30号原告徐积良,男,1973年2月25日生,汉族。被告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滨分局。法定代表人严东风,任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高华,任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大鹏,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贾继生,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积良诉被告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滨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因原告徐积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翟二民审 判 员  刘 纯人民陪审员  崔璇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煜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