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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刑执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杨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漳刑执字第1100号罪犯杨某,男,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09)融刑初字第10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未成年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2010)榕刑终字第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7月2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漳刑执字第1393号刑���裁定,对该犯减刑八个月,2014年5月14日本院再次作出(2014)漳刑执字第64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自2014年5月14日减刑后,继续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累计达标分7分。考核期间有一次违规,被扣2分。另查明,罪犯杨某原判罚金3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上次减刑缴交罚金170元,本次减刑缴交��金1300元。贵州省绥阳县青杠塘镇坪坝村城乡村民委员会、贵州省绥阳县青杠塘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了该犯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杨某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有部分财产刑未履行,减刑幅度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鸿林审判员  刘红星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溢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