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3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杨秀清与雷挺、谭红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清,雷挺,谭红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3547号原告杨秀清,男,汉族,1975年9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雷挺,男,汉族,1986年3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谭红梅,女,汉族,1986年10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张玮。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清与被告雷挺、谭红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清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杨秀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秀清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