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5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军、徐玉霞与被告折建君、李金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徐某,折某,李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144号原告赵某。原告徐某。被告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徐某与被告折某、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折某独资设立的榆林市建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某银行榆林分行的账号予以保全。原告已通过担保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折某独资设立的榆林市建君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某银行榆林分行的账号中的存款16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长鹏代理审判员 刘庆勃人民陪审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南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