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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元民一初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郑永生、郑军朋与被王建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生,郑军朋,王建新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元民一初字第01041号原告郑永生。原告郑军朋。委托代理人刘吉振、赵鹏博,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新。委托代理人张建民,元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永生、郑军朋与被告王建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永生、郑军朋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永生、郑军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永生、郑军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郑永生、郑军朋负担。审 判 长  王世宁审 判 员  智立强人民陪审员  赵德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正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