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元民一初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郑永生、郑军朋与被王建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生,郑军朋,王建新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元民一初字第01041号原告郑永生。原告郑军朋。委托代理人刘吉振、赵鹏博,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新。委托代理人张建民,元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永生、郑军朋与被告王建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永生、郑军朋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永生、郑军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永生、郑军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郑永生、郑军朋负担。审 判 长 王世宁审 判 员 智立强人民陪审员 赵德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正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