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冯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冯民初字第124号原告赵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郑 华审 判 员 朱爱国人民陪审员 董 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淋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