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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月霞与朱仁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月霞,朱仁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176号申请执行人:杨月霞被执行人:朱仁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仁全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35790.35元,其中欠款本金203000元、利息25620.35元(计至2015年5月18日)、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3784元、执行费338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国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