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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于安森等诉杨海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安森,杨海兰,徐西念,郯城顺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168号原告于安森,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杨海兰,女,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徐西念,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郯城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泉源乡郭庄村。原告于安森、杨海兰因与被告徐西念、郯城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徐西念驾驶的鲁QVXX**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徐西念驾驶的鲁QVXX**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被告向本院交纳XXXX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学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