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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耿鹏与王用彬、林永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鹏,王用彬,林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瑶执字第01893号申请执行人:耿鹏,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王用彬,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林永东,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作出的(2013)瑶民一初字第04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用彬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永东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德传执行员  杨武威执行员  周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