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周勇军等九人与李伟、曹进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军,文勇军,任文刚,文仲明,范应辉,范奎均,任得常,陈明清,喻建国,李伟,曹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1755号原告周勇军,男,生于1977年4月19日,汉族,城镇居民。原告文勇军,男,生于1972年1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原告任文刚,男,生于1967年10月8日,汉族,城镇居民。原告文仲明,男,生于1963年9月6日,汉族,农村居民。原告范应辉,男,生于1973年6月30日,汉族,农村居民。原告范奎均,男,生于1957年11月8日,汉族,农村居民。原告任得常,男,生于1968年6月14日,汉族,农村居民。原告陈明清,男,生于1969年10月24日,汉族,农村居民。原告喻建国,男,生于1977年9月15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廖家军,仁寿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伟,男,生于1978年6月30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曹进,男,生于1968年10月2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勇军等九人诉被告李伟、曹进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勇军等九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周勇军等九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伍全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