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5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文奇诉彭马路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奇,彭马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855号原告李文奇,男,1943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彭马路,男,3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奇与被告彭马路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奇负担。审判员 :杨小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卫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