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琚泽平与兰东京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琚泽平,兰东京,罗双林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1805号原告:琚泽平,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焦石,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东京,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第三人:罗双林,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学祥,宁国市梅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琚泽平诉被告兰东京、第三人罗双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琚泽平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琚泽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琚泽平负担。审判员 胡李霞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