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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法执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邦辰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永刚、王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邦辰典当有限公司,双永刚,王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法执字第0061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邦辰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彩香。被执行人双永刚,男。被执行人王德,男。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西安邦辰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永刚、王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邦辰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准许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1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仲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