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黄金有、郎钧平与郎钧平、陈伶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有,郎钧平,陈伶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636号原告:黄金有。委托代理人:陈奇峰。被告:郎钧平,被告:陈伶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有诉被告郎钧平、陈伶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有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金有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黄金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艳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骆苏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