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民一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屈婷婷与冯俊鹏同居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冯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618号原告屈某某,女,1989年生。委托代理人胡志仁,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芳,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某某,男,1993年生。委托代理人余素文,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云清,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诉被告冯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647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294元,应退回647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智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何佳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