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2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韩家富与程晋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家富,程晋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788号原告:韩家富,男,195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程晋福,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家富诉被告程晋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家富于2015年7月14日以被告程晋福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家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家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计275元,由原告韩家富负担。审判员 茹文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广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