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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倪善祥与秦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善祥,秦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588号原告:倪善祥,居民。委托代理人:孙瑞泽,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秦永强,成年,居民。原告倪善祥诉被告秦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通知被告应诉时,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倪善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良杰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徐延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路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