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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3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宗金与波鸿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金,波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3410号原告刘宗金,男。被告波鸿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原告刘宗金诉被告波鸿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刘宗金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波鸿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宗金撤回对被告波鸿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宗金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