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裕执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珞与吴国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珞,吴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718号申请人:赵珞。被执行人:吴国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175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吴国英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丽水康城佳苑小区10幢2单元304室的房产归申请人赵珞所有。二、申请人赵珞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恩滔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绪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