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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小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先军与崔利亭、崔乘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先军,崔利亭,崔乘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小字第119号原告刘先军。被告崔利亭。被告崔乘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先军诉被告崔利亭、崔乘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先军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先军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荣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