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执行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陈小荣与魏瑞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荣,魏瑞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行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陈小荣,男,1966年5月1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魏瑞钊,男,1975年8月6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陈桥水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周荣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