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民终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赏祊村民委员会与肖建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建尧,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赏祊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1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建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赏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林荣光。上诉人肖建尧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肖建尧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肖建尧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振宇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