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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民一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建国与西安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延明、张忠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国,西安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忠学,孙延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一初字第00131号原告陈建国,男,195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舰伟,北京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北侧0号经发国际大厦1单元01204号。法定代表人陈长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忠学,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延明,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忠学、孙延明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宁,北京中盈(西安)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陈建国与西安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忠学、孙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缺乏相关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国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退回原告陈建国。审 判 长  冯晓彬审 判 员  牛 锐代理审判员  武 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