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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恢字第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莉玮与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莉玮,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0174号申请执行人刘莉玮,女,住天津市河西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王鸣燕,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莉玮与被执行人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4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刘莉玮现已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恢字第017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