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执字第3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文某某、文某申请执行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XX,文X,唐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居执字第379-1号申请执行人文XX。申请执行人文X。被执行人唐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居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日受理执行文XX申请执行唐XX劳务合同一案,于同月7日向被执行人唐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日内给付劳务费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唐XX的存款人民币11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勐审 判 员 王 银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向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