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邾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537号原告:童某某,女,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黄小俊,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邾某甲,男,住址同上。原告童某某诉被告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汪俊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某某假期代理人黄小俊,被告邾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童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12月13日领证结婚,1993年10月14日生育一子长女邾某乙,1995年10月27日生育次女邾某丙,1999年1月20日生育三女邾某丁,2001年10月27日生育四子邾某戊。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有时对原告施加家庭暴力,2013年6月,在无为县无城四季花城,为琐事对原告大打出手,之后夫妻分居生活,原告于2014年2月曾向无为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未获准许。而后,原、被告仍不能和好,持续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邾某丁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邾某戊由被告抚养。邾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12月13日领证结婚,1993年10月14日生育一子长女邾某乙,1995年10月27日生育次女邾某丙,1999年1月20日生育三女邾某丁,2001年10月27日生育四子邾某戊。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有时对原告施加家庭暴力,2013年6月,在无为县无城四季花城,原、被告因吵打,之后夫妻分居生活,原告于2014年2月曾向无为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未获准许。而后,原、被告仍不能和好,持续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生活达2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婚生女邾某丁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邾某戊由被告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童朝凤与被告邾根年离婚;二、婚生女邾姗由原告童朝凤抚养,婚生子邾桐由被告邾根年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童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到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俊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季 伟 来源: